(二)工业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措施新建的生产项目及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运营后不产生新的污染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为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3年40%、后2年10%拨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或高新技术应用。
第五条 鼓励投资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业。
(一)在农业综合开发区从事农业开发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按为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5年70%、后5年3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
(二)农业综合开发区生态项目用地,可按1400元/亩标准缴纳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费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也可以租赁形式使用土地。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分期支付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费,在首付10%后,余款分6年按协定比例缴清。
(三)经开发区管委会(筹委会)认定,对种植公益防护林的企业和个人,树木定植后5年内定额内灌溉用水水费减按20%收取,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贴;对种植农田防护林的企业和个人,树木定植后5年内定额内灌溉用水水费减半收取,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贴。
(四)经开发区管委会(筹委会)认定,对饲养高产奶牛的企业和个人,由财政按净增头数以50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投资农产品现代化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及加工等项目的,10年内按为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5年50%、后5年20%拨给企业,用于企业再投入。
(六)对采用农产品“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式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10年内按为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5年30%、后5年1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被确定为农业开发龙头企业的,按前5年50%、后.5年2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
(七)在我市投资新办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或劳务服务的企业或组织,包括: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水产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种子站、农机站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10年内按为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5年50%、后5年20%拨给投资者。
第六条 鼓励投资旅游业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业。
(一)按照统一规划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景点建设和经营的,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5年内按为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3年40%、后2年1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为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3年50%、后2年2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项目资金不足需要贷款的,以项目投资额30%为限,由财政给予不超过3年的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