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或授予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在任期一年内辖区或部门(系统)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在任期一年内部门(系统)未发生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记功奖励,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十二条 给予嘉奖、记功奖励的,由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人事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或上级政府批准。
给予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称号的,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请同级安委会决定。
第十三条 受到奖励的人员,由授奖机关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并可按《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条例规定》给予物质奖励或晋升工资。奖励经费由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被奖励的人员所依据的事实严重失实,由批准机关撤消对受奖人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物质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五条 对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市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责任人所在单位不得进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一类单位,并扣除责任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