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考核与奖惩办法
(新克政发[2002]12号 2002年4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克拉玛依市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奖励和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包括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下列人员:
(一)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
(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
(三)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
第四条 安全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原则管辖,但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考 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称市安委会)审定。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为《克拉玛依市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七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以安全生产月报和不定期检查为主,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单位自检、自查、自评,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和自评结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平时考核、年终总结和自评结果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必要的抽查,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安委会审批;
(三)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通报。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对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