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药品清单和软盘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合格后交由联合办公室组织人员在封闭条件下进行资料整理和数据录入,并制成幻灯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各家医疗机构利益兼顾的原则,由联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在领导小组会议上,从市医学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3人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并通知有关专家。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公室成员不得担任评委。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与评标委员会专家以及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在全封闭条件下进行盲点评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按照各部门的职能进行监督,发现违纪问题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下,由联合办公室统计汇总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品种,并按编号公布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专家签署评标报告。
第十八条 联合办公室邀请所有投标人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宣布初步中标情况,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场拆封有投标人名称、编号的密封件,确定具体的中标结果。
第十九条 联合办公室将具体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为6日。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进行恶意投标的中标企业,经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将取消其中标品种的中标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公示完毕,联合办公室发布中标通知书,30日内,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下,组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购销合同,并在7日内,将中标药品的价格资料(需附软盘)报市物价局备案,市物价局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计委确定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生效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各部门职能对合同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药品购销合同中,要明确对违约方制约的条款,分清责任,建立相应的约束处罚机制。
第三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药品名称必须使用通用名,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