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药品招标采购既可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形式,也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形式,对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招标药品品种,实行集中议价采购。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各医疗机构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招标药品品种、范围和使用期限,根据临床需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向联合办公室提交本单位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计划以及上一年度的药品采购资料。
第八条 联合办公室初步拟定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和数量,报市、局社保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联合办公室连同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以及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编制成招标文件,上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九条 招标文件审核通过后,由联合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拟投标人申领招标文件前,携带本单位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质证明材料以及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同时需提供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留存备查),审查合格后,携带《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相关资料和证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全部合格后,药监、工商部门出具合格证明,由联合办公室向拟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受理并书面答复其提出的澄清要求。
第十二条 联合办公室受理投标文件,投标人将所投标药品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药品质量标准、进口药品批文、CMP认证证书、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药品销售代理委托书以及经营企业CSP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经营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加盖生产企业和本单位的公章)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时向市物价局报送相关药品在自治区计委登记的药品价格备案表。
第十三条 联合办公室邀请所有招标人、投标人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进行公开开标,由市监察、工商、物价和市、局社保部门人员在确定投标文件密封状况完好无损的条件下,拆封并对投标人及其投标药品清单和软盘进行随机编号、分别密封后交市监察局保管,并由市监察局对开标过程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