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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克拉玛依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克拉玛依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3]16号)


  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的《克拉玛依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03年4月2日

  克拉玛依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1]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药品采购行为,提高药品采购工作的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不正之风,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克拉玛依市及新疆石油管理局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油局社保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协调、指导与监督,并依法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根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由参与招标采购的各医疗机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市药品联合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作为招标采购的主体,具体负责招标采购的业务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由各医疗机构轮流选派,选派方由各医疗机构随机抽取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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