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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市、区两级爱卫会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爱国卫生工作,处理爱国卫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和分工履行相应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一)宣传、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沿街路灯、灯箱、广告牌、横幅等设施设置的管理,并依法加大对城区内占道经营、无证流动摊贩、乱刻乱画乱贴、乱开挖道路、乱泼污水、乱扔杂物、垃圾抛洒路面、乱倒垃圾、不履行冰雪清除义务、践踏草坪、擅自砍伐树木、偷盗或破坏绿化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园林绿化部门应依法加强城区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风景林、防风林和绿化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生长良好、整洁美观。
  (四)公安部门应依法规范车辆停放管理。
  (五)交通部门应履行城区机动车辆(中巴车、出租车、公交车)的卫生监管职责,保持车容整洁。
  (六)市容环卫部门应履行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公厕、袋装房、垃圾场的管理以及单位门前三包的监管职责,保持市容环境整洁。
  (七)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市场内的卫生。
  (八)建设部门应把各类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和农村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污水、污物及其他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设施。
  (九)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督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及危害。
  (十)卫生部门应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预防食物中毒,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保证同级爱国卫生组织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活动经费。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等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设立爱国卫生领导机构,安排专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在本辖区爱卫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城市管理体制,建立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级管理模式,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的管理格局。
  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目标管理体系,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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