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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修改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3]18号)


  《克拉玛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4月28日

  克拉玛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提高环境、生活质量和公民健康水平,除害防病的群众性社会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领导爱国卫生工作。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规划和措施;
  (二)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三)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四)组织进行社会卫生监督和效果评价,制定各项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办法,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
  (五)组织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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