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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围绕下列工作内容,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加强与行政执法局的协作配合:
  (一)向行政执法局转达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所应转达的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应于本部门接收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任务紧急的,应于接收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时,立即告知行政执法局,并于两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文件。
  向行政执法局转达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正式文件不足两份的,应以复印件方式转送。相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凡本部门围绕实施行政管理工作召开的会议,应通知本级行政执法局参加;本部门围绕实施行政管理工作制发的文件,应抄送本级行政执法局。
  (三)本部门依法实施与行政执法局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审批或其他行政管理活动,应以与行政执法局共同认可的方式,向行政执法局告知;实施重大行政审批或其他行政管理活动的,应事先向行政执法局征询意见。
  (四)对于本部门接受举报的违法事项,应立即告知本级行政执法局。接受举报及告知的相关内容,均应有文字记载。
  (五)对于实施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告知本级行政执法局。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应自告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全部移送本级行政执法局。
  (六)定期向行政执法局通报本部门管理工作事项的动态,通报时间要求以及通报工作动态的方式,由各相关部门与行政执法局商定。 (七)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本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性质认定或提供依据、证据材料的,应于接到请求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行政执法局建议依法吊销证照、取消有关批准文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八)行政执法局就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依法责令管理相对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要求本部门协助提供赔偿标准的,应于接到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拖延或提供的标准不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由此造成工作延误或导致损失扩大的,由相关部门承担过错责任,并对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九)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安部门应依法及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十)配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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