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例会记录,并根据工作需要或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对例会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履行督查职责。
第十五条 召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例会,可邀请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或新闻媒体参加,主动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口厅局要求相关部门参加业务工作会议或学习、培训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视相关活动的具体内容,确定行政执法局是否参加。相关部门与行政执法局共同参加的,相关部门与市行政执法局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口厅局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予以落实;相关部门或市行政执法局单独参加的,参加相关活动的人员应自返回单位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对方传达,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抓好落实。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局应围绕下列工作内容,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行业整顿,及时查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等有关工作,适时提供相关部门所需的案件情况和数据材料。
(三)对相关部门转送、公民举报或自行查处的违法事项,应自结案或查处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相关部门。举报人如留有姓名及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四)按照《关于克拉玛依市在文化市场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批复》确定的范围,依法履行文化市场稽查职责。
(五)凡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涉及吊销证照、取消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责令赔偿损失、责令恢复原状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前告知相关部门。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行政执法局承担过错责任,并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依法移送不属于行政执法局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和相关证据材料。
(七)定期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八)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行政处罚工作动态,通报的期限以及反映工作动态的具体方式,由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商定。
(九)按通知要求参加自治区或相关部门有关会议或与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关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