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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行政执法局、各相关部门及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相关执法部门职权划分(试行)的通知》和本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坚持依法行政、各尽其责、协作配合、相互支持和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凡行政执法局及相关部门不按本规定履行协作配合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联系与协作配合,应确定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完善协作配合和监督机制。
  第九条 市、区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规定的全面实施,履行监督和检查职责。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落实工作。
  第十条 市、区政府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例会制度。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局、相关部门以及市长专线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会议;需要政府其他部门参加工作例会的,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例会由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主持,政府主管领导因故不能主持召开会议的,可委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主持。
  第十二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例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主持人可随时组织召开。
  第十三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在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与不足,以及市民针对城市管理集中反映的相关情况。
  (二)提出本部门近期的主要工作任务以及需要协作配合的事项及具体要求。
  (三)提出对贯彻执行新颁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方案。
  (四)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与管理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
  (五)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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