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3]29号)
《克拉玛依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确保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和建设法治化城市的现实需要。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务必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和协作配合,不断总结经验。在执行本规定时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3年6月29日
克拉玛依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确保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克拉玛依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和《关于克拉玛依市在文化市场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批复》(新政函[2003]9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与市、区两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政府法制机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相关部门,是指依照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与决定,其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由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工程、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工商管理及公安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衔接,是指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为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按照职权划分相互进行的以转送或交换相关文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移送案件材料、交流工作信息、提出工作建议、参加联席会议以及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加强协作配合等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