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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补充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补充政策》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3]23号)


  《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补充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5月10日

  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补充政策

  为了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我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以下补充政策。
  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少数民族失业人员就业的政策
  所有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人员,需按少数民族人口自然比例(2002年为19.4%)招收我市城镇少数民族失业人员。改制、私营等非国有企业招用城镇少数民族失业人员超过当年新招用总数的20%,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2000元的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自治区驻市单位、地方国有企业招用城镇少数民族失业人员超过当年新招用,总数的20%,每超1人,给予用人单位2000元的补贴。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凭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的推荐就业介绍信,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费单和招用人员花名册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经市、区财政部门核实后,从就业基金中给予补贴(市本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自治区驻市单位、市直属国有企业到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办理,其他类用人单位到所辖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办理)。
  补贴资金第一年末补50%,第二年末补50%。
  二、就业和再就业项目补贴政策
  新办的生产经营型和服务型企业,或企业当年新增生产、服务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就业和再就业项目的,当年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就业累计达到20人以上,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使用人数达200人以上的就业和再就业项目,可推荐作为自治区级就业和再就业项目,由自治区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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