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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办公室、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科技突出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办公室、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科技突出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克党办〔2004〕18号)


  《克拉玛依科技突出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2004年3月30日

  克拉玛依科技突出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稳定和壮大科技人才队伍,表彰奖励为克拉玛依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克拉玛依科技突出贡献奖”。
  一、评选范围
  在克拉玛依市辖区内的中央企业、地方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家机关等工作,在石油、石化、地方经济、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科技人员。在评选范围内,向科技一线工作者倾斜。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边疆,热爱克拉玛依,在本职工作中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敬业、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
  (二)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科学研究领域,作为主要贡献者,其主持和参加完成的科技成果获得地市级(或同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者作为主要执笔人,其主持或参加完成的学术专著公开出版发行一年以上,科技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
  2.作为技术创新、发明创造的主要完成者,其成果在同行业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可行性,并通过地市级(或同级)及其以上的级别奖励、鉴定,成果达到省(部)级以上先进水平;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解决了科技与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难题。
  3.作为主要组织者、实施者,在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或在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从事科技工作5年以上。
  三、评选周期及名额
  1.克拉玛依科技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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