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额等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额等于非公有制企业统一制定的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非公有制企业采取统一制定的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克拉玛依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实际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克拉玛依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实际缴交,高于上一年度克拉玛依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上一年度克拉玛依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额缴交公积金),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按照克拉玛依地区现行的比例18%(其中单位补贴10%,个人缴存8%)执行。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提高到各10%,但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工资基数各5%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认真按照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原则上从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此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再变更,2003年7月1日后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自成立当月起,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单位当月发工资之后,月末之前。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由受委托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确因企业经营困难,要求降低缴交比例或缓交住房公积金的,须先向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比例或缓交,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交比例或补缴。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在兼并收购(购并)国有企业时,双方应把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权益做为谈判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兼并收购(购并)时进行规范。
对于兼并收购(购并)后原国企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接兼并收购(购并)协议的内容执行。
第十条 兼并收购(购并)国有企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与国有企业兼并收购(购并)后获得控股权的私营企业,应将兼并收购(购并)的国有企业以前年度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全额一次性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