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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克拉玛依市非公有制(民营、私营)企业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克拉玛依市非公有制(民营、私营)企业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3]40号)


  《克拉玛依市非公有制(民营、私营)企业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6月30日

  克拉玛依市非公有制(民营,私营)企业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克拉玛依地区非公有制(民营、私营,下同)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交行为,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克拉玛依城市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第262号令)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第35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克拉玛依地区所有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
  本款所称职工是指在同一非公有制企业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同工龄的职工。
  第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两种计算方法中任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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