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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与备案规定》的通知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所附的文字材料,一律使用正式打印文稿。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应自收到报备规范性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备案机关法制机构需要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在备案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回复。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审查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应分别不同情形,提出撤销或由公布机关撤回的书面意见,报请本机关领导决定。
  对法制机构提出撤销或撤回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意见,本机关领导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对撤回的规范性文件,报备机关应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处理结果。
  按前款规定撤回的规范性文件,重新修订公布的,按本规定报备。
  第十八条 报备机关对备案审查意见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机关法制机构申请复核。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回复。
  对备案机关的审查意见,报备机关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 管理相对人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可向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公布机关自收到管理相对人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报备机关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备案机关报送本机关上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应在清理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清理结果报送备案机关法制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报备规范性文件和报送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情况报告的,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应限期进行报备;对拒不报备的,由备案机关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本规定,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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