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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与备案规定》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与备案规定》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4〕6号)


  《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与备案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2004年1月15日

  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与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与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公布,明确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模式与权利义务,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等文种的总称。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报备机关,是指公布规范性文件并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备职责的行政机关。
  本规定所称备案机关,是指依照本规定,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履行审查职责的行政机关。
  本规定所称审核,是指规范性文件签发前,由该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为法制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并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备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由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核、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并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以及对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六条 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报备机关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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