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按专项治理的阶段部署,督促、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专项治理组织不力部门提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通报;对久拖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督办,并将有关情况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按照组织部署和宣传动员阶段、自查整改和公示督办阶段。整治和规范阶段、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和宣传动员阶段(6月20日至6月25日)
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本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会议或专项治理动员大会,以签订责任书等形式,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在此次专项治理中责任分工。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总体方案,制定本行业系统开展专项治理的方案,组织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整改和公示督办阶段(6月26日至7月25日)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组织所属和监管单位排查火灾隐患,督促、指导单位开展自查,将普查单位的总数及存在隐患的单位名单和问题分类造册,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于7月18日前报各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汇总上报材料后,应通过媒体公示存在隐患单位名单及其整改期限、措施。
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经贸、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公示的隐患单位名单,按照各自的责任归属,逐一监督落实。
本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于7月20日前将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及专项治理统计表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整治和规范阶段(7月25日至9月30日)
针对遗留的火灾隐患,各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采取果断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认真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应督促单位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专人死看死守,确保安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安监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市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区相关行业系统在整改火灾隐患的同时,应坚持整改和规范并重的原则,按照自治区相关厅局下发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标准,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从源头上解决火灾隐患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在规范单位管理的过程中,应遵循科技强消防的原则,在较大规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装备,应用计算机消防管理软件确保单位每日防火巡查和设施维护保养到位,各项档案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