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一)(略)
(二)各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并组织、督促所属乡、街道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计划、分步骤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市经贸、建设、教育、文化、卫生、民政、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为一体“三合一”场所以及久拖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7.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