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3]53号)
市公安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监察局等5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8月6日
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第49号令)、《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住宅安全的通知》(建住房[2001]115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达到的基本建设要求:
(一)居民住宅单元门必须安装有楼宇对讲(可视)系统的防盗安全门;
(二)居民家庭进户门必须安装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三)居民地下室的入户门,由居民自主选择安装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要求:
(一)居民住宅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每个小区必须设有社区警务室;应当安装出入口控制设施,并设置安全防范设施控制中心(治安值班室)。主要出入口及主干道不得有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或固定设施。
(二)小区内应当按规定设置路灯,并达到相关照明要求。
(三)小区内应建有非机动车存放棚和机动车停车场。
(四)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在满足安全防范设施基本建设要求外,还应建设和完善居民住宅安全防护设施,主要包括远红外周边报警系统、电视摄像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门禁对讲系统,实现技防、物防和人防的紧密结合,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