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整改期间,行业主管部门应摸清所属和监管单位基本情况,督促、指导单位开展自查。自查整改结束后,各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汇总自查整改工作情况,并于8月1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整改工作情况及专项治理统计表报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9月10日。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和监管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应当给予所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员行政或纪律处分,工商部门吊销相关单位营业执照,同时,对存在的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期间,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保证检查验收工作有序开展。
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1日内,各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各自检查验收情况汇总上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抽查监督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
各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阶段的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抽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应当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对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或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于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各级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对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总结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0日。
1、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区人民政府应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遗漏的火灾隐患进行登记造册,抓好跟进整改,并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和专项治理统计表报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将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将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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