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宗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意见》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3]55号)
市民宗委、卫生局、民政局三部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8月6日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民(宗)委等三部门《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患“非典”死亡的各民族公民遗体的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略)
二、各民族公民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要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运转,不得采取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通知》还规定:“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公民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遗体必须就地火化。”《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5号)第
22条规定:“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遗体,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对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遗体,也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骨灰可土葬。”为了防止“非典”在我市的传播,保护各族人民的生命安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患“非典”死亡的各民族公民遗体必须就地火化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进行妨碍和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