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行政执法授权的旅游执法队伍,依法管理旅游市场。在旅游场所规范执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9.设置旅游质监所,为旅游消费者提供投诉处理服务,解决各种质量纠纷;
10.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联合市公安局、工商局经常对旅游市场进行综合治理检查,效果显著;
11.本市已建立起比较完整科学的旅游统计制度;
12.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到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机构、有规划、有布置、有检查;
13.会同市委宣传部,在旅游行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有获得中央文明委、自治区文明委、市文明委授予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或个人;
14.会同市总工会,在旅游行业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爱岗敬业活动,成效显著,有国家、自治区、市级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个人;
15.会同市委宣传部,积极开展旅游经营单位创文明行业活动,设立文明示范窗口,成效显著,有国家、自治区、市级示范窗口;
16.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咨询、投诉电话;
17.旅游饭店、旅游区(点)内、旅游娱乐场所、旅游购物场所、旅游餐饮场所等设置规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识;
18.主要旅游区(点)有中英文对照的说明牌或导游录音;
19.旅游服务场所服务人员能够使用普通话进行接待;
20.旅游服务场所有能够用英语会话的服务人员;
21.主要旅游经营单位的水、电、燃料供应有保障;
22.星级饭店的外币兑换点设置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
23.有晚间水上游览项目;
24.旅游区(点)有晚间固定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项目;
25.市旅游局建立旅游培训统计,档案资料完整;
26.有面向全市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基地或固定的培训点;
27.饭店、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达到标准要求;
28.旅游企业80%以上从业人员经过各种专业的培训;
29.旅游区(点)管理制度落实,游览秩序井然,无游客拥挤现象;
30.旅游区(点)内卫生清洁,无乱堆乱放现象;
31.主要旅游区(点)对摊贩实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
32.开展旅游资源普查与开发,并有5处以上旅游区(点)年接待游客总量不低于50万人次;
33.有已投入运营、年接待量在10万人次以上的旅游度假功能区;
34.会同市经贸委、市农林牧业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开发2条以上效益较好的工业、农业、生态、体育旅游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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