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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8.有行政执法授权的旅游执法队伍,依法管理旅游市场。在旅游场所规范执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9.设置旅游质监所,为旅游消费者提供投诉处理服务,解决各种质量纠纷;
  10.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联合市公安局、工商局经常对旅游市场进行综合治理检查,效果显著;
  11.本市已建立起比较完整科学的旅游统计制度;
  12.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到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机构、有规划、有布置、有检查;
  13.会同市委宣传部,在旅游行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有获得中央文明委、自治区文明委、市文明委授予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或个人;
  14.会同市总工会,在旅游行业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爱岗敬业活动,成效显著,有国家、自治区、市级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个人;
  15.会同市委宣传部,积极开展旅游经营单位创文明行业活动,设立文明示范窗口,成效显著,有国家、自治区、市级示范窗口;
  16.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咨询、投诉电话;
  17.旅游饭店、旅游区(点)内、旅游娱乐场所、旅游购物场所、旅游餐饮场所等设置规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识;
  18.主要旅游区(点)有中英文对照的说明牌或导游录音;
  19.旅游服务场所服务人员能够使用普通话进行接待;
  20.旅游服务场所有能够用英语会话的服务人员;
  21.主要旅游经营单位的水、电、燃料供应有保障;
  22.星级饭店的外币兑换点设置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
  23.有晚间水上游览项目;
  24.旅游区(点)有晚间固定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项目;
  25.市旅游局建立旅游培训统计,档案资料完整;
  26.有面向全市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基地或固定的培训点;
  27.饭店、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达到标准要求;
  28.旅游企业80%以上从业人员经过各种专业的培训;
  29.旅游区(点)管理制度落实,游览秩序井然,无游客拥挤现象;
  30.旅游区(点)内卫生清洁,无乱堆乱放现象;
  31.主要旅游区(点)对摊贩实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
  32.开展旅游资源普查与开发,并有5处以上旅游区(点)年接待游客总量不低于50万人次;
  33.有已投入运营、年接待量在10万人次以上的旅游度假功能区;
  34.会同市经贸委、市农林牧业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开发2条以上效益较好的工业、农业、生态、体育旅游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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