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社区内设置公共卫生箱,垃圾做到规范管理,及时清运,不出现飘、挂和在院内、楼道乱堆、乱放现象。
(九)社区环境整洁、优美,绿化符合“园林小区”的标准。
(十)社区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创建步骤
(一)创建“绿色小区”要填写《“绿色小区”状况明细表》,制定工作方案,报所在区环保局审核,由市环保局批准后实施。
(二)创建单位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合理分工,明确任务及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三)创建工作结束时,创建单位应及时提交验收申请,由市环保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者颁发“绿色小区”合格证书。
(四)创建单位要制定长期管理的规章制度,巩固和提高“绿色小区”建设成果。
四、验收程序
(一)市环保局、民政局、绿委办负责“绿色小区”的统一验收。
(二)创建“绿色小区”经自查合格者,填报《“绿色小区”验收表》,撰写工作总结报告,并提交验收申请。市环保局按照“绿色小区”的创建标准组织验收。
(三)验收程序:
1、听取创建工作情况汇报;
2、查看各类图片资料;
3、现场查看有关情况;
4、进行民意测试;
5、专家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6、验收合格的小区,由市环保局颁发克拉玛依市“绿色小区”合格证书及牌匾。
(四)市环保局每年对“绿色小区”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进行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颁发的合格证书及牌匾。
五、工作安排
2003年,克拉玛依市创建10个市级“绿色小区”,工作进度如下:
1、7月10日以前,各区向市环保局报送辖区创建单位名单和工作计划;
2、7月20日前为工作实施阶段;
3、8月中旬,完成“绿色小区”的验收。
今后,市环保局每年下达创建计划,由各区环保局组织实施。同时,此项工作也将列入各区政府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附件2:
克拉玛依市“绿色家庭”评比标准
1、参与社区内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
2、处,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无扰民行为发生。
3、用水,选用无磷洗衣粉,使用苏打粉、肥皂水等代替含有害化学成分的洗涤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