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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创建“绿色小区”活动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创建“绿色小区”活动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3]43号)


  现将市环保局、民政局、绿委办《关于开展创建“绿色小区”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7月7日

  关于开展创建“绿色小区”活动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在全市积极开展创建“绿色小区”活动的安排,市环保局、民政局、绿委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绿色小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总体部署,切实安排好“绿色小区”的创建活动。
  二、各区要按照“克拉玛依市创建‘绿色小区’活动实施方案”,针对差距和薄弱环节,特别是针对“绿色家庭”、“园林小区”等“绿色小区”创建活动必须达到的指标,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狠抓落实,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
  克拉玛依市创建“绿色小区”活动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创建“绿色小区”活动由市环保局、民政局、绿委办共同组织实施,各区环保局负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组织落实。
  二、创建标准
  “绿色小区”创建的标准和要求是:
  (一)社区居民有较高的环境保护意识,80%以上的家庭参与创建“绿色小区”活动,50%以上的家庭成为“绿色家庭”。
  (二)社区实现标准化管理,无私搭乱建、占道经营行为。
  (三)社区内无流动商贩、交通噪声及其他家庭噪声等扰民问题。社区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履行环保手续,无影响生活环境的污染源。
  (四)加强社区日常环境管理,无随地倾倒污水、随意抛掷生活垃圾、废弃物等行为。
  (五)社区内无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餐盒行为。
  (六)设定环保监督员若干名,义务负责社区的日常环境监督工作。积极组织社区居民参加公益活动。
  (七)社区里设有规范、工整的公益宣传牌、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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