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精神,农业特产税在一定时期内予以保留,我市税费改革前农业特产税税率为12%,改革后执行税率8%,减负达20%。结合我市实际,取消水产品特产税的征收,具体征管办法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七)调整牧业税政策。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以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精神,对牛(奶牛)、马、骆驼、绵羊和山羊征收牧业税,按不同牲畜实行定额税率,由生产和收购环节各缴纳一半。除奶牛按存栏头数计税,其他应税牲畜按出栏头数计税。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国有(集体)农牧场、监狱劳教农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农牧场、部队农场、学校农场等单位及收购环节不征收牧业税附加,具体征管办法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八)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HTF]对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资金、办公经费等,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统一采用新的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按照自治区规定以正税的20%征收,并保持长期稳定。由于改革后附加收入过少,造成农村费用的缺口,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区)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上述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统一征收,实行乡管村用,专款专用,乡级不得截留,村级之间不得平调,由乡级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具体按照自治区农牧业税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执行。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两乡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两乡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年人均最高筹资额不得超过15元。
通过两乡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时,必须使用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农牧民负担监督卡进行登记,监督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发放到农户。村内一事一议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具体管理,按照自治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减轻农民负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