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但要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义务工不超过3个工作日。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救灾、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严禁以任何名义强行以资代劳。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计税价格和确定的税率依法征收。
1.农作物常年产量。克拉玛依市辖区两乡的农业税计税常产以1997年至2001年连续五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268公斤为依据、据实核实核定。由于乌尔禾乡、小拐乡气候环境差异较大,两乡作物常年产量也有所差异,农业税计税常产也应有所差别。
2.农业税计税价格。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农业税计税价格仍然按照自治区上年发布的粮食(三等春小麦)收购保护价分四个价区执行,我市按规定为一价区执行,收购价为1.15元。
3.农业税税率。执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改革后的农业税率调整为4%。
4.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合同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依据来确定。对二轮承包后,依法开荒、复垦等增加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因水毁、塌陷、沙化、盐碱化等不能继续耕种的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其他个人和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对小拐乡现有的机动地,列入计税土地面积;对小拐乡、村集体向外发包和使用权流转的土地,除规定上交农业税外,还应按承包合同缴纳承包费。
税费改革后,两乡农业税征收机构要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台帐,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当进行同步调整。具体征管、稽查工作按照自治区下发的相关规程执行。
5.农业税(附加)减免。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农业税(包括农业税附加)灾歉减免坚持“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灾歉减免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社会减免实行先减免后征收。市财政从农业税征收总额中预留10%的农业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机动资金,其中80%的资金用于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的农业税减免;20%的资金上交自治区农业税收机关,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自然灾害的农业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