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给农民更多实惠,调动农民增加投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2.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原则。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符合农村实际、简便易行和有利于群众监督的税费征收制度、管理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3.妥善处理改革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原则。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必须全面考虑,统筹兼顾。既要积极探索、全面推进改革,又要周密部署、慎重操作,严格执行改革政策,妥善解决改革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既要保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又要注意兼顾有关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农村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农村社会事业能够正常发展。
4.实行统筹安排和综合配套改革的原则。农村税费改革与各项配套改革必须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特别要加快乡级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合理调整农村教育布局,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健全农民负担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三、克拉玛依市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三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取消乡村两级办学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牧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类集资;取消屠宰税;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各行政村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中开支的乡村两级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并保证不低于改革前的投入水平。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牧民收取,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负责安排,村级道路建设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
(二)取消乡村两级办学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牧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类集资。取消乡村教育集资后,原有的缺口由各级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所有专门面向农牧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牧民的集资项目,都要一律取消。
(三)取消屠宰税。原在生产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以及随屠宰税附征的税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改革前,我市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就一直控制在每年每个劳动力6.7个工作日,为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计划在3年内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在分年取消期内,农民实际承担的“两工”要逐年明显减轻,2003年“两工”不超过5个工作日,2004年不超过3个,从2005年起,全市一律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