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4〕4号)
《克拉玛依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已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要结合自治区关于《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区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并报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精简乡村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后,因收入减少出现的收支缺口,要通过转变乡政府职能,精简乡村机构,提高乡村干部素质,调整支出结构来解决,并确保乡村组织正常运转。各区要根据我市的实际,精简乡村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以减少村集体资金的支出负担。各区、乡要通过这一措施,大力发展农牧业生产,增加农牧民收入,实现富民目标。同时,要积极研究解决乡级教育问题,优化教师队伍,努力提高农牧民子女接受教育的质量。
3.要按照自治区新农改函〔2003〕2号和《克拉玛依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市两乡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6226549 6224591)。
2004年1月6日
克拉玛依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为了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我市农民负担,促进两乡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克拉玛依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
克拉玛依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减轻,规范,稳定”。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牧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以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为基本出发点,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牧民的各项乱收费,维护农牧民切身利益,确保减轻农牧民负担,使税负水平和农民负担总体水平长期保持稳定;确保乡级机构和下属的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农民实现小康,全市共同迈进现代化。
二、克拉玛依市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