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或者规定行政许可具体事项的,以及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清理;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以各区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各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清理;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依法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清理。
各级法制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及时报送《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
3.清理工作的步骤。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查和报请确认阶段。2004年2月上旬,所有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近年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书面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应予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每项许可填写一份《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报请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确认。
第二阶段为依法确认和公布阶段。2004年2月中旬,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各部门所报的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进行复核,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确认,函复各部门并加盖本级政府行政许可确认专用章。各单位根据《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函》,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依法进行公示,方可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未经确认和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以上两个阶段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必须抓紧时间完成。
第三阶段为检查、总结上报阶段。2004年2月底以前,市、区政府将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分别统一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凡违反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许可确认工作要在2月底以前全面结束。根据确认的情况,市政府贯彻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并将确认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4.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监督制度。
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照已经制定的制度,对其中属于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必须依法进行修订和调整;对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新的制度,特别是受理制度,审查的告知制度、公开制度、听证制度,集中办理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制度,期限和送达的制度等,要结合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实际,抓紧研究具体的操作规范,保证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