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查事项的办理。承办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在接到督查任务后,要明确经办人员,认真及时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报告,说明情况,以免贻误工作。
(三)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直接督办。
(四)督查事项的反馈。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反馈督查情况,办理结果应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审核把关,并加盖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市政府办公室应通过《信息与反馈》、《督查周报》或口头汇报等形式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办理结果,并做好汇总、归档工作。
四、时间要求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要求在会后一周内反馈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办公例会安排的事项,要求在每季度末月25日之前反馈落实情况;
(三)每周五秘书长办公会议安排的事项,要求在次周四反馈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在一周内反馈落实情况;
(五)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要求从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
(六)其他督查事项,要求在督查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反馈落实情况。
五、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督查科承担,联系电话:6228285(传真)、6882466。
(二)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确定办公室主任(或综合科长)为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日常政务督查及上报反馈工作。
(三)市政府办公室应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通报;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建议行政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市政府办公室应积极开展政务督查业务培训,定期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