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运动员在全运会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或取得获奖名次又同时创超纪录、达技术等级、加计金牌的,按其所获名次和创超纪录、达技术等级、加计金牌的奖励标准增发奖金。
  (二)集体项目:
  1.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包括个人项目团体赛)取得全运会获奖名次的,集体项目奖金按相应奖励标准和竞赛规程规定的上场比赛人数计奖;团体项目、个人项目团体赛奖金按相应奖励标准和该项目获奖时录取有效成绩运动员的人数计奖。
  2.加计金牌的按该团队每加计一枚金牌奖励5000元,加计半枚金牌的减半奖励。
  (三)年度比赛:
  运动员(队)在全运会所设项目的年度比赛中,获得名次成绩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计奖。
  第五条 教练员的奖励
  (一)培训成绩奖:
  教练员(组)所培训的运动员(队)在全运会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又同时创超纪录、达技术等级、加计金牌的,该教练员(组)的培训成绩奖金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
  (二)培训成绩奖的计发:
  1.运动员(队)取得成绩奖励时,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的时间满四年以上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0%;培训运动员时间满三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75%;培训运动员时间满二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50%;培训运动员的时间满一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5%;培训时间不足一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
  2.集体项目的协助教练员,其奖金依据上述培训时间,按主管教练员的40%计发。
  3.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队)的时间为:自该运动员(队)取得获奖成绩之日起,向前推算止四年。
  (三)年度比赛:
  运动员(队)在全运会所设项目的年度比赛中,获得名次成绩的,其现任教练员按所培训运动员奖励总额的30%计奖。
  第六条 在全运会比赛中,按获奖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奖励领队、医务、科研等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 参赛残运会、民运会的奖励

  第七条 运动员的奖励
  (一)个人项目:
  1.运动员在残运会、民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3500元、2000元、1000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7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在残运会上创超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自治区纪录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5000元、3000元、1500元、500元;在民运会上创超全国纪录、自治区纪录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1500元、500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