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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3]70号)


  《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10月21日

  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为具有克拉玛依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社会保障性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廉租住房的所有权,负责本级政府廉租住房的管理、维修和租赁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配合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以腾空旧的公有住房和收购住房为主、政府适当新建为辅,基本满足承租需求。
  政府鼓励企业提供廉租住房,并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和租金补贴。
  第五条 政府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资金,主要由财政统筹解决,并依法从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增值收益中和本级政府每年提留的社会福利基金且用于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中逐年提取一部分。
  政府可以接受企业资助和通过其他方式募集廉租住房资金。
  第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设计方案由市建设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房屋建设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 腾空的公有住房或政府收购的住房改作廉租住房的,应当符合基本的入住条件。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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