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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的通知

  (四)属于程序违法的,向本机关提出撤销的建议;
  (五)属于处理不当的,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或责令改正的建议。
  备案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30日内提出备案审查意见,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备案审查决定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报备机关。
  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报备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第一款规定的问题的,应当提出书面改正意见,通知由其自行处理。
  第九条 备案机关在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备案审查时,有权调阅相关资料。
  报备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备案机关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备案机关的查询,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第十条 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审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备案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报备机关对备案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备案审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备案机关复核。备案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审查决定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报备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应当终止审查程序。报备机关应当将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报送备案机关。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期间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备案机关发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通知报备机关中止执行。
  第十四条 对未按本规定报备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报备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报备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报备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备案机关报送《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审查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文书及统计报表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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