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入库的市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三)对市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四)发现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市储备粮的品种、质量等级、变更市级储备粮存放地点的;
  (二)虚报、瞒报市储备粮数量的;
  (三)造成市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四)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五)擅自动用市储备粮的;
  (六)以市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四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套取市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单位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套取的市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市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