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对市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市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不得虚报、瞒报市储备粮的数量,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市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套取市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鼠、防雀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市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储备粮存在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储备粮的轮换。
市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市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市财政局通过市农发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单位。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在市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干总额内,可以根据不同储存条件和实际费用水平,与市财政局共同协商,适当调整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承储单位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
市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按照《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储备粮贷款期限按照实际储备期限确定。贷款利率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