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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储备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市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共同将计划下达承储单位。
  第十三条 具有承储资格的承储单位根据市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市储备粮收购和销售。
  购入的粮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三等(含三等)以上的新粮,购入的食用油应当符合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新油。
  市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市场竞卖方式和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储备粮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市储备粮计划库存总量的20%至30%。特殊年份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轮换50%。
  第十五条 市储备油的轮换期不超过1年。
  承储单位年初提出市储备油的轮换计划,具体操作可分季度执行。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根据市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储备粮的轮换数量和品种计划,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备案。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将市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三章 市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对市储备粮的质量、数量和储存安全状况负总责,保证入库的市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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