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4〕28号)
《克拉玛依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2004年6月16日
克拉玛依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克拉玛依市储备粮(以下简称市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储备粮的安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增强市人民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参照《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本市粮油市场、应对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以及市人民政府特定的其他用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市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市储备粮的品种、储备规模、费用补贴标准、核定库存成本单价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储备粮,不得以市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四条 市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市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负责市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储备粮规模,负责安排市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轮换费用、仓储设施以及科学保粮等资金,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承储单位。同时对市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市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其他费用(轮换费、费用补贴、仓储设施和科学保粮)等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