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宣传并帮助保障对象落实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八)接待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具体负责对保障对象进行审核和定期复核;
(二)对居委会上报的居民申请和有关材料,及时进行会审;
(三)对张榜公布后符合领取保障金的,加盖公章上报区民政局;对有异议的,退回社区居委会并会同社区居委会再次核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经区民政局同意后,通知申请人;
(四)每月5 日前,到区民政局领取当月本街道的新批准的低保对象的《领取证》和银行储蓄活折,于10 左右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五)负责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微机录入,组织社区公益性劳动(活动);
(六)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政策培训,指导他们做好工作;
(七)宣传和帮助保障对象落实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八)接待处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询、来信来访。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保障对象的审批和定期复核工作,对街道上报的申请对象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研究审批;
(二)负责对街道办事处的低保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按时向区财政部门编报保障金、工作经费及保障金年度用款计划,并按月向市民政局报送当月低保报表;
(四)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的调查材料及附件,进行认真审核,在确认符合规定手续后,做出不予或停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决定,由街道办事处送达申请人或原低保对象;
(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社会力量共同开展帮困活动,落实对保障对象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七)接待处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询、来信来访。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向市政府汇报有关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三)负责对区、街道办事处从事低保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
(四)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五)对全市保障对象的审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复查;
(六)规范和制作有关证件、表格;
(七)总结交流经验,定期检查评比、表彰奖励;
(八)接待处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询、来信来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截留、扣压保障金及擅自改变保障金发放数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民政部门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对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采取谩骂、威胁,并进行人身攻击的,由管理审批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