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放保障金。
保障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一般于每月10日左右,保障对象持三证(领取证、身份证、银行活折)直接到指定代发银行任一网点(不得跨区领取)按月领取保障金。
第十四条 管理审批机关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其中,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其他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核查程序:由户主在规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月10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出续领申请,并按申领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已在户籍所在地领取保障金的保障对象因户籍迁移,应在原户籍地领取本月的保障金,同时到新户籍地的社区居委会重新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 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区民政部门按月将名单抄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他们作为再就业重点帮扶对象,提供就业服务。
为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劳动就业,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采取保障缓退方式出线。即:就业后保留保障待遇六个月不变,从第七个月退出保障,不再享受保障待遇。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按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时间和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低保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低保资金用款计划,最后统一由市民政局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通过社保补助资金专户,定期将年度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转入此户,并通过此户每月及时足额拨付低保资金至指定代发银行。
第十九条 各区财政、民政部门应于每季度7日前,分别向市财政、民政部门报送各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季度报表,次年的7 日前报送年报。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职责:
(一)负责受理本社区居民的申请,并先行在申请人居所地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无异议的申请对象,社区居委会再收取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二)组织调查小组成员到申请人家中实地调查生活水平与生活状况,走访知情人和左邻右舍,并进行必要的外调、函调工作,全面了解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并协调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及居民代表等组成城市低保资格评审小组,讨论评议本社区保障对象资格等事宜;
(三)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对有异议的,则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四)认真负责地填写入户调查登记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街道办事处;
(五)社区居委会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生活情况,应进行跟踪监督,对人均收入减少或增加的,经与其核实后,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提供调查报告,请求调整保障金;对人均收入增加、并超过保障标准的,经与其核实后,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提供调查报告,再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批准,停止发放保障金;
(六)组织辖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做好管理和记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