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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克拉玛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办法:
  把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的全部月收入和按《婚姻法》规定的所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必须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一并相加,得数除以家庭人口数,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障:
  (一)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居民,应当参加劳动就业。申请低保时,要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定《就业安置承诺书》,接受其介绍的就业。凡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两次拒绝接受介绍就业的(男55岁、女45岁以上的申请对象不作此硬性要求);
  (二)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
  (三)家庭成员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包括:
  拥有并使用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如汽车、助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所使用的助力车除外)、摩托车和手机等;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饲养宠物的、参与赌博以及享用高档消费品的;
  (四)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和社区居委会,对其生活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查的。拒绝签订《就业安置承诺书》的;
  (五)凡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的,一经查实,该家庭两年内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申领程序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
  3、收入类证明;
  4、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申请对象,须提供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就业安置承诺书》复印件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调查。
  社区厚委会受街道办事处委托接受申请,并先行在申请人居所地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后,成立有社区民警参加的调查小组入户调查,在一周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人员情况的全面调查和核实,填写《入户调查登记表》;社区居委会、社区民警及居民代表等组成城市低保资格评审小组进行评议,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对象,在《申请表》中居委会栏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各社区居委会申报的保障对象及有关材料,逐一认真核实,并及时进行集中会审;对情况不清的申请材料,退还社区居委会重新调查核实。
  (四)张榜公布。
  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申请人名单、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补差金额等情况(一般应于当月20日前)交由社区居委会在申请对象居所地附近张榜公布5日,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查,核实清楚后再定。
  (五)上报审批。
  街道办事处对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对象,在《申请表》中街道办事处栏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花名册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签署意见、盖章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并到指定代发银行办理储蓄活折后,交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将《领取证》和储蓄活折发放到申请对象手中。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受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解释仍持有异议的,要将对其调查的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查。区民政局审查认定仍不能享受的,要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局对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经解释仍有异议的,要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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