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奖金、津贴;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指有结余的部分)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收益;
(五)租(赁)、转让、继承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七)自谋职业收入;
(八)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第七条 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五)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六)无业残疾人基本生活费;
(七)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八条 应区别处理的几种情况:
(一)对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国有企业在职职工,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确实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或最低工资,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家庭收入。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按照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扣除本人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计算其收入;
(二)患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病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其患者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保障;
(三)对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的保障救助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其本人保障标准上浮10%。
第九条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费、失业保险金及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的人员提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请时,受理机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从其领取的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中按110%的比例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费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应交纳的金额,结余部分按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的月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扣除金额=年缴纳保险费用×应缴费年限×110%
公式二:结余金额=一次性领取的各种经济补偿费-扣除金额
公式三:家庭月留生活费=家庭人口数×城市低保标准×110%
公式四:可分摊月数:结余金额÷(家庭月留生活费-家庭其他月收入)
按以上方法计算后,其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上述人员再就业后,按其实际收入重新核定。
(二)申请人应向申请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手续凭证及复印件;
2、领取各种经济补偿费凭证及复印件;
3、其他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及材料。
第十条 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数额计算。超过裁决数额的,按实际计算。
(二)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高出部分除以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者被抚养人总数,计算得出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