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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克拉玛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农村低保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九章 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基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一)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标准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低保金的;
  4、玩忽职守,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施行的。
  (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侏待遇的;
  2、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对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新疆纬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克拉玛依市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陶工作适用本细则(生产建设兵团除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差额补助和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第四条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2年为月人均195元。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第五条 凡我市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 家庭月收入的确定和计算

  第六条 保障对象家庭月收入的确定范围:保障对象家庭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月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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