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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克拉玛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应当向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赡养费,具体数额由村委会评议小组征求村民意见后确定。
  (三)夫妻离异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照离娟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农村低保金发放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一)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二)下列人员批准其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农村五保对象;
  2、孤老烈军属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
  3、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
  4、其他生活困难的特殊人员。
  以上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发放的定期定量救济金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
  (三)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区政府委托乡政府,以货币形式每月发放一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可持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行动不便的可由村委会代领,并负责发放到位。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齐备,严禁冒领,确保发放到位。

第八章 政府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局是本市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劳动、农牧、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政部门、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领导,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
  区和乡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送温暖等社会互助活动。对五保户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人员,提倡实行集中供养;本人不愿意集中供养的,由村委会确定帮扶对象,实行包户服务。
  (二)各区民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
  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
  4、加强农村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抓好业务培训和经验总结,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
  5、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区县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为民政部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低保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农村低保资金的季度报表、年度决算和说明工作。
  (四)农牧、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和农村家庭收入计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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