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九条 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户口所在地与父母不同的未婚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六)民政局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家庭所有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二)家庭成员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
(三)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
(四)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七)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得的收入;
(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二十一条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三)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
(四)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
(五)发生自然灾害时,由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六)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二十二条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前1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家庭人口
(一)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不能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三)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四)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家庭,计算年人均收入时,首先应确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非农业人口数×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2)+(农业人口数×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12)]×100%
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非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中,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当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12
第二十四条 家庭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
(一)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
婚姻法》的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