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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克拉玛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证(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四)相关证明材料:
  1、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居住地的,由家庭主要成员户口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村委会受区、乡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村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一)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克拉玛依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二)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克拉玛依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乡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要对申请人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 乡人民政府民政干事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克拉玛依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报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第十三条 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填写《克拉玛依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备案。
  第十四条 在乡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及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民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制度。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乡政府或区民政局反映。乡政府或区民政局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村委会或者乡政府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每年复审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通过村委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等手续。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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