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克拉玛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3]57号)
《克拉玛依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
克拉玛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12月18日
克拉玛依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本市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农村低保标准
第二条 农村低保标准,根据本市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基本费用确定。
第三条 根据我市物价水平和农村居民实际生活水平,按照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确定2004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每月每人90元,今后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第三章 农村低保范围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生产建设兵团除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
第五条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县)或本市其他区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第六条 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第七条 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四章 农村低保资金
第八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各区财政负担,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对于财政困难的区政府,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民政局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财政局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的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帐,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区和乡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应做到应保尽保。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