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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人和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补检。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十八条 对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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