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准入我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和定点屠宰场名录,对准入产地和定点屠宰场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对进入我市和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采样检测、送检等检疫监督工作;
(五)依法对我市畜禽定点屠宰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前款规定的职责,具体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我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市场及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在我市开办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以及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的经营者,依法登记注册并核发营业执照;
(二)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对进入我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发生的乱摆摊点、占道经营、私屠乱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区经济贸易、农林牧业、工商、卫生、行政执法、动物防疫监督和卫生防疫监督等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资格及相关证照的审查或发放、市场准入、经营及对市场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定点屠宰场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批准。活畜交易、肉类批发等专业市场由各区政府负责审批。
第十条 进入我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产地被列入准入产地名录;
(二)原产地的检疫工作、定点屠宰场必须符合《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具有《出县境动物检疫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其中动物(猪、牛、羊)佩有免疫耳标,动物产品具有检疫痕迹和肉检验讫印章;
(四)动物产品兽药残留及有害物含量末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必须是冷藏箱式货车并符合卫生要求。